外交部呼籲國人妥善保管護照,自100年5月22日起,護照一經報失後,即予註銷無法持用入出境。
- 發布日期:2015-06-10
- 發布單位:外交部領事事務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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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外交部也要呼籲國人妥善保管護照,尤其在車站、機場、地鐵及觀光景點等人潮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特別提高警覺,提防護照遭竊或被搶;更不要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,供他人冒名使用,以免觸法。
萬一護照遺失或被竊,如在國內,請就近向警察分局申報遺失;如在國外,請先向當地警察機關申報遺失,再持報案證明(如當地警察機關不發給或尚未發給,或遺失護照已逾效期者,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)、身分證明文件及照片,向鄰近之駐外館處報備,並申請補發護照或入國證明書以持憑返國。